社保缴费基数和养老金计发基数是一回事吗 二者相等吗

什么是社保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的社保缴费基数是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当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要求符合当地公布的社保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范围。低于社保缴费基数60%的,按照社保缴费基数的60%缴费,高于社保缴费基数300%的,按照缴费上限的300%缴费。

社保缴费基数的标准是什么呢?要求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方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可以看出,各地公布的社保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什么是养老金计发基数?

因此,从国发〔2005〕38号来看,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缴费基数和养老金计发基数的依据都是“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抛开社保缴费基数的档次,我们是否可以据此认为社保缴费基数和养老金计发基数就是一样的呢?或者说二者在数值是相等的呢?答案是否定的,在实践中,两个“基数”即可能是相等的,也可能是不等的。

社保缴费基数“新规”

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保缴费基数关于“平均工资”的概念也发生了变化。

各省市应以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以前缴费基数是“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调整后的缴费基数是“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有何区别呢?

就业人员的范围比在岗职工的范围要大,就业人员包括在岗职工。

就业人员是指在各类法人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就业人员。

在岗职工是指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单位支付工资和社保、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包括因为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时没有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在岗职工以外,实际参加单位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人员: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以及在本单位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通常,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要比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一些,改变社保缴费基数对于社平工资的定义,就降低了社保的缴费水平,给参保人员节省了部分社保费用,这是好事。

两“基数”相等吗?答案:不一定相等

社保缴费基数变化后,养老金的计发基数也顺理成章地按照新的社平工资进行改变。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近两年各省市在社保缴费基数和养老金计发基数方面的两个“基数”有所不同。有的地方社保缴费基数和养老金计发基数是一样的,而有的地方是不一样的,有些地方人社局分别下发社保缴费基数和养老金计发基数,而有的地方合并下发社保缴费基数和养老金计发基数。两个基数的不同,一个原因是为了降低大家的社保缴费水平,另外一个原因是保证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比上年度有所增长。

比如,海南省2020年海南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6543元,社保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就是按照6543元核定的,而养老金的计发基数却是7169元。

贵州省,社保缴费基数和养老金的计发基数都是按照2020年度当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来确定,均为6378.92元。

再比如北京市,2021年的月养老金计发基数是10534元,而社保缴费基数采用的是2019年的社平工资标准,为9407元。同年度,两个“基数”所采用的标准并不一样。在京人社发〔2021〕12号中,确定2021年1月1日至今,达到退休年龄,并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按照月养老金计发基数10534元重新核算基本养老金,并补发差额部分养老金。

另外,社保还有一个大消息。随着社保省级统筹完成后,养老保险将逐步完成全国统筹,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和养老金计发基数年度也将统一。以前,部分省市是按照社保年度来调整的,也就是当年的7月1日到下一年的6月30日为社保年度,今后全国将统一为自然年度,即从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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