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普惠保参保条件 对象是谁

大连普惠保参保对象:

(1)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自愿原则,可以参加补充保险。不限职业、不限年龄、不限既往症,不限户籍,不限居住地。

(2)个人缴费:本产品被保险人如为非缴费人本人时,被保险人须为缴费人的直系亲属(缴费人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如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时,缴费人必须是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

团体缴费:投保人可将团体成员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本保险,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也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团体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团体中的自然人。

投保规则

1.参保对象:

(1)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自愿原则,可以按规则参加补充保险。不限职业、不限年龄、不限既往症,不限户籍,不限居住地。

(2)个人缴费:本产品被保险人如为非缴费人本人时,被保险人须为缴费人的直系亲属(缴费人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如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时,缴费人必须是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

团体缴费:投保人可将团体成员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本保险,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也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团体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团体中的自然人。

2.等待期:本产品生效后无等待期。

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4.购买份数:同一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内限购一份。

5.就诊医院:大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6.续保:该产品保险期间为1年,非保证续保。

7.费用补偿原则:本保险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金额为限。被保险人经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高额保险、医疗救助、公务员补助、其他相关补偿及其他商业保险公司或其他第三方已赔付的费用,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免赔额:除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高额保险、医疗救助、公务员补助、其他相关补偿外,经其他商业保险公司或其他第三方已赔付的个人住院自费费用,抵扣本保险的免赔额。

9.犹豫期:

(1)本产品无犹豫期;

(2)如果缴费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日前要求退费,则退还缴费人全额保险费;

(3)保险合同生效后,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出事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缴费人/被保险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如果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或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出事的,通过医保个人账户余额购买的,不予退还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任何费用,通过非个人医保账户余额购买的,则向缴费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①,保险合同解除。

10.使用医疗保险的约定

(1)被保险人享受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未使用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本产品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在本产品参保期间内中断大连市医保参保缴费或欠缴费,本产品仅承担在大连市医保待遇生效期间发生的保险责任,对医保待遇未生效或失效期间发生的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11.异地报销的约定

按照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报销规则,在扣除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高额保险、医疗救助、公务员补助、其他相关补偿及其他商业保险公司或其他第三方已赔付的费用,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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