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普惠保投保规则 参保对象哪些

大连普惠保投保规则

1.参保对象:

(1)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自愿原则,可以按规则参加补充保险。不限职业、不限年龄、不限既往症,不限户籍,不限居住地。

(2)个人缴费:本产品被保险人如为非缴费人本人时,被保险人须为缴费人的直系亲属(缴费人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如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时,缴费人必须是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

团体缴费:投保人可将团体成员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本保险,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也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团体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团体中的自然人。

2.等待期:本产品生效后无等待期。

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4.购买份数:同一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内限购一份。

5.就诊医院:大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6.续保:该本产品保险期间为1年,非保证续保。

7.费用补偿原则:本保险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金额为限。被保险人经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高额保险、医疗救助、公务员补助、其他相关补偿及其他商业保险公司或其他第三方已赔付的费用,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免赔额:除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高额保险、医疗救助、公务员补助、其他相关补偿外,经其他商业保险公司或其他第三方已赔付的个人住院自费费用,抵扣本保险的免赔额。

9.犹豫期:

(1)本产品无犹豫期;

(2)如果缴费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日前要求退费,则退还缴费人全额保险费;

(3)保险合同生效后,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出事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缴费人/被保险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如果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或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出事的,通过医保个人账户余额购买的,不予退还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任何费用,通过非个人医保账户余额购买的,则向缴费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①,保险合同解除。

10.使用医疗保险的约定

(1)被保险人享受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未使用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本产品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在本产品参保保期间内中断大连市医保参保缴费或欠缴费,本产品仅承担在大连市医保待遇生效期间发生的保险责任,对医保待遇未生效或失效期间发生的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11.异地报销的约定

按照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报销规则,在扣除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高额保险、医疗救助、公务员补助、其他相关补偿及其他商业保险公司或其他第三方已赔付的费用,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责任一览表

保险责任详述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个人自费费用②,经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高额保险、医疗救助、公务员补助、其他相关补偿后应由其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年度累计2万元免赔额后,20万(含)及以下部分按50%比例进行给付,20万以上部分按60%比例进行给付。保险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0万元。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住院医疗费用的,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个人自付费用③。

2.以下未列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项目。

2.1服务项目类

2.1.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1.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2.2非疾病治病项目类

2.2.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2.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2.2.3各种健康体检。

2.2.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2.2.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2.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2.3.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袋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3.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2.3.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2.3.4各省物价部门规则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2.4治疗项目类

2.4.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4.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2.4.3近视眼矫形术。

2.4.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2.5其他

2.5.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5.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未使用大连市医保基金结算的住院费用。

4.非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5.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注:如遇大连市医保相关调整,以大连市医保相关调整结果为准。

释义:

①现金价值:指保险费×(1-附加费用率)×(1-经过日数/365)。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本产品附加费用率为25%。

②个人自费费用:指参保人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中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而由个人支付的部分。

③个人自付费用:指参保人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高额保险、医疗救助、公务员补助、其他相关补偿报销后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包含医疗保险目录中乙类范围的药品、项目和设施按比例先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美好生活团体医疗保险(2020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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